XX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6/8/9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26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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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设施、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管网设施、给排水系统、景观设施、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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