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公司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盘活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公司资产进入经营状态,提高资产价值创造能力和使用效率,促进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资产,是指公司购置或建造,因技术改造、工艺改进、方案改变等原因停用后,闲置一年以上,在可预计的将来,不再使用的各种流动、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公司已达到使用年限并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种固定资产,大修或维修中拆换下来的各种零配件,工程项目中处理的废旧物资,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种工具、材料等物资(副产品、残次品由市场开发部作为产品进行销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盘活,是指为促进闲置资产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将闲置资产或废旧物资进行分类统计,通过内部平台公告物资明细,寻求意向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为盘活资产,提高资产运用效果,将闲置资产或废旧物资出让以获得现金,或者置换相同价值的物资的行为。
第六条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盘活及处置工作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闲置资产及废旧物资的认定及处置申请
第七条因使用年限到期,或已经失去继续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经过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认定,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移交公司物资保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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