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县区税务局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编外用工行为,保护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人员,是指我单位在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外,采用劳务派遣形式聘用编外人员在本局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非行政执法岗位从事辅助性或服务性工作,并与之订立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二章工资福利
第四条编外人员的工资由以下项目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按xx元/月执行。
(二)工龄工资。工作年限每满1年的,每月发放工龄工资xx元,封顶发放工龄工资xx元,从xx年xx月起算。
(三)伙食补助。伙食补助为xx元/月。
第五条编外人员完成相关任务的,给予按月绩效奖励:
(一)办税服务厅人员绩效奖励:每月按xx元/人进行抢分绩效考核;另设岗长xx名,按xx元/月;副岗长xx名,按xx元/月,一并进行绩效考核。
(二)其他编外人员绩效奖励:其余编外人员每月按xx元/人发放绩效奖励。
第六条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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