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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草案)
为了进一步推动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切实增强办理工作实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本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单位。对本年度没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的单位不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根据《渭滨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办法》的要求和内容进行考核。共3方面内容:1、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安排部署、责任落实、研究处理等内容;2、建议办理情况,包括面商率、办结率、解决率、答复情况等内容;3、代表评价情况,包括态度满意度、结果满意度等。
三、考核方法
1.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选工委会同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2.考核工作主要从办理实效、平时督促检查以及代表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不组织单项考核。
四、考核计分
建议办理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其中基础性工作10分、办理情况60分、答复情况30分。
五、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分为4类。先按考核得分对承办建议的部门和单位排出名次,再按20%、50%、20%、10%的比例分为四个等次。在考核分值1分的基础上,评为一类的加1分、二类的不加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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