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7/10/17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45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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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要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等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报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置换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须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对单项固定资产原值低或评估价于1万元的资产处置,由本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审批,并报主管部门、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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