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7/4/7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4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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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根据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同意不得向其他部门、镇(街道)和下属单位借调人员。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借调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空余编制员额,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临时机构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三条被借调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原则上应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借调岗位应有的工作能力,符合借调单位的用人条件;系正式在编在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控制借调逆流工作人员,禁止非公务员身份人员借调到公务员岗位工作;禁止财政补贴、经费自理事业编制人员借调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禁止经费自理事业编制人员借调到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系省委组织部选调生的,必须征得其主管部门同意。试用期内的新录用人员不得借调。

第四条借调工作人员,借调单位先征得借出单位及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借调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员调配管理权限,同时向县机构编制部门、组织或人社部门提报借调人员申请。借调人员申请应写明借调单位当前编制人员情况、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借调事由和岗位设置情况等。机构编制部门重点审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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