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问题

投稿人:lnsy… 发布时间:2010/7/5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23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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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中国有控股公司已成为国有资本投资的主要形式,国有控股公司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对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机关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惩治严重损害国有财产犯罪,为国有资产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要正确认定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性质,必须明确国有控股公司的概念和性质、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以及刑法意义上“从事公务”的性质和含义等问题。只有这样,才可以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正确认定对于侵犯国有财产的犯罪。  

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概念问题目前,我国对国有控股公司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但有关法规已有所规定。如 1994年11月3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在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企业中的控股地位,规定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该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据此,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有投资主体在公司中的股份比例达到30%以上,足以控制支配该公司生产和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认定国有控股公司的时候应该从两个方面确认:一是国有股权的比例应达到30%;二是国家投资主体在公司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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