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挪用公款犯罪的法律适用

投稿人:lnsy… 发布时间:2010/7/5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69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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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其犯罪形式也出现了一些变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对承担查办此类案件的检察机关,正确理解挪用公款犯罪的构成和法律适用,有着更重要的意义。对于挪用公款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掌握,现存的司法解释又有很多种,其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乃至理论界争议颇多,尤其是该犯罪的主体的界定、犯罪的形态、犯罪的对象等方面,本文就此略抒已见。  

一、挪用公款犯罪主体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体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规定十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界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囿于主体资格的审查,从而扩大或缩小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从而引起对主体认定的分岐,因而有必要明辩下列问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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