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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门目前存在的城乡差别政策,主要集中在事故处理部门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调解方面。在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上存在城乡差别。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四项:“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6日颁布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规定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均存在城乡差别。以死亡赔偿金为例,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该司法解释计算方法为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按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20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并无城镇与农村差别,该办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废止。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作出了区别性规定。因为计算的是“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就使死亡赔偿金产生了巨大的城乡差别。以山东省为例,2012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2013年度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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