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05/8/18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0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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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发挥发票监控职能,促进公平竞争,真正做到以票管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特制定发票管理制度如下: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二、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三、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四、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五、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六、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七、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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