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
县以上人民政府、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公开的内容参照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重点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政府组成情况,包括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政府各部门职责;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政府采购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8.行政执法项目;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城市规划方案以及政府土地存量情况;
11.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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