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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追问
〔摘要〕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如果我们省略其他的形式分类,则大体上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非实定的法律原则”和“实定的法律原则”。通常情况下,两者本身不存在矛盾,实定的法律原则是由非实定的法律原则转化而来的。但有时人们必须从方法论的角度考察“非实定的法律原则”和“实定的法律原则”效力的优先性,以及“非实定的法律原则”能否通过法律解释或论证纳入现行法律秩序的框架之内。法律原则是否具有可诉性,是通过个案来加以验证的,不能断言法律原则自始即无可诉性。相反,在对法律原则有否可诉性进行实证检验之前,预设其在性质上属于具有可诉性的法律规范,是符合逻辑的。适用法律原则,需要三个条件:“穷尽规则”;“实现个案正义”;“更强理由”。法律原则适用的中介是法律解释。在通过这个中介实现其“具体化”的过程中,排序方案不足取,也许采取“在个案中之法益衡量”的方法来解决法律原则的冲突,不失为一种可选的方案。
〔关键词〕法律原理、实定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可诉性、裁判规范、价值专制
〔作者简介〕舒国滢,男,1962年生,湖北随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律原则的适用是当代法哲学家们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新自然法理论争论的焦点。应当说,我国法学家对国际法哲学界的一系列争论所做的反应总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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