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xx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社会化管理各项保障能力,提升街道和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和省市驻x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由街道和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国有企业管理的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第二章移交原则和事项
第五条按照属地原则和整体移交的原则,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至所在地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以退休人员参保地为主,同时兼顾退休人员集中居住地进行移交。对于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属地乡镇或社区接收之后可根据退休人员自愿申请情况,协助退休人员全部或部分职能转入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纳入当地管理,确保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移交事项:
(一)人事档案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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