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议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7/4/18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23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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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浅议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摘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深水区前行,为充分保障人权,实现和保障辩护权、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但同时也为构建新型律检关系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检律关系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监督

  随着律师法、刑诉法、民诉法的相继修改与实施,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内涵越来越丰富。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充分保障人权,更好地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实现和保障辩护权、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同时也为律师规范介入诉讼活动,建立新型律检关系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转变执法观念是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思想基础

  长期以来部分检察人员对律师职能、辩护作用认识有偏差,在执法办案中潜意识地把律师作为诉讼中的防范对手,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存在抵触心理,人为设置关口、回避或阻止律师依法介入诉讼活动,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形象。检察机关需要不断更新转变执法理念。

  充分尊重辩护制度的重要性。检察官要认识到辩护作用的重要性、合理性、必要性。辩护律师也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而非破坏者。与律师之间是“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对于律师提出的观点,检察官应该用一种宽广的胸怀去接纳,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也可以避免冤假错案。

  正确认识检察工作与刑事辩护的相容性。刑事辩护与检察工作互为自身存在的条件,统一于刑事诉讼构造和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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