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工作论文: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5/5/8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50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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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工作论文: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判处死缓罪犯的有关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的规定,使限制减刑类罪犯将面临长达二十多年的牢狱生涯,有的还将在监狱终老,这同时也给监狱增加了一类新的高危罪犯。这部分罪犯因刑期漫长且减刑受到限制,又缺乏有效激励,改造积极性难以调动,大多成为了顽危犯或重点犯,导致基层监狱监管改造压力显著增大。为此,如何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成为监狱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结合监狱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特征及现状

  正确认识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共性特征,准确把握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现状,把准症结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主要特点为:

  (一)刑期长。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二十年以上的徒刑。漫长的刑期对罪犯来说是严峻的考验,对监狱来说更是极大的挑战。

  (二)年龄偏大。目前,xx监狱限制减刑类罪犯共x人,其中20-30岁x人,30-40岁x人,40-50岁x人,50岁以上x人,年龄在30岁以上的占77%。按照最理想的状态,这些人出狱的时候都将在60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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