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评标专家、工作人员纪律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3/2/27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9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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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期间,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条例和纪律  

(一)保密条例  

1、招标组织机构、招标程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设立和制定。  

2、评标期间,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名单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3、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必要时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  

4、从投标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为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信息不得透露给投标商或与招标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5、评标期间,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各项评标纪律和制度,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力和义务。  

6、评标期间,所有分发的投标文件、资料等仅限在评标场所使用,不得擅自带出。评标专家必须使用由评标协调组统一分发的保密记录本,在离开评标场所时评标人应将记录本交协调组统一保管。  

7、评标期间,评标专家不得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如投标书、报价、评标方式、评标人员等)披露给未参加评标人员。  

8、评标采用封闭评标方式,评标专家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评标场所。  

9、参加评标的专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任何无线通讯工具。需与外界联络时,向会务组申请并登记,由会务组提供电话服务。需要投标商澄清的问题必须统一由各专业组汇总提交协调组,经协调组审查同意后发给有关投标商。严禁个人与投标商联系和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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