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0/11/23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6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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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二、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三、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四、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填报初审。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的信息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并负责信息填报初审。(二)审核。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三)审发。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四)无法确定是否涉密信息的,应当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五、行政机关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六、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七、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八、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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