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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xx委员会x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和《xx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且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惩诫的一种教育手段。
第三条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局党委、局机关决定、命令,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的;
(三)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的;
(四)对申办事项未做到一次性告知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五)纪律松驰,不遵守单位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患者的;
(八)阻止投诉人投诉,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九)未按诊疗路径规范诊疗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四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单位领导人员进行效能告诫:
(一)单位未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影响机关效能的;
(二)对有关效能建设的规章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对局机关及所属业务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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