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办案中回避的情形和程序

投稿人:wxgs… 发布时间:2009/8/5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1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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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中回避的情形和程序  

行政处罚中的回避制度,就是为保证行政机关公正、严格执法,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所办理的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案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替的一种制度。  

回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即办案人员认为自己存在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向办案机关的负责人主动申请,要求回避处理本案的行为:另一种是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处理案件的办案人员存在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在行政处罚程序结束之前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要求该办案人员回避处理本案的行为。申请回避以当事人知道自己享有回避申请权利为前提。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根据《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回避的情形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办案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办案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办案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请求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申请。  

申请。办案人员在对案件作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如认为自己与案件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存在法定回避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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