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效能责任追究中的五种现象

投稿人:jing… 发布时间:2006/8/29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9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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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行政投诉中心正确运用效能责任追究这一有力武器,严肃查处各种影响行政效能、破坏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落实。但效能责任追究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追究不到位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从效能责任追究的对象看,存在责任不明晰、追究不均等的现象。一是有些直接责任人并不是监察对象,《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适用。二是按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省、市直管部门的人事任免、调离岗位等不受市人事劳动部门的管辖,这给责任追究带来一定的难处,即使是可以管辖的对象,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还是需要通过人事、组织部门或其原单位来执行,由于多了一套程序,有时也会产生执行不到位,不了了之等情况。三是对不依法行政和破坏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缺乏深入的调查和科学的分析,不能正确区分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以致出现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等互相混淆的问题;四是在实施效能责任追究时,有时受人情关系和个人得失的影响,在追究上出现了上宽下严、追下不追上,有情宽、无情严的情况。

  2、从效能责任追究的内容看,存在定性不准确、追究不严肃的现象。一是对效能责任追究的内涵理解不准确,混淆概念,把效能建设的责任追究当成一个“筐”,用效能建设责任制代替所有的责任制,明明不是效能建设方面的问题,却硬要按效能建设方面的追究条款去套;有的在认定责任时,分不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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