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投稿人:webh… 发布时间:2006/6/7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7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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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副行级以上干部。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凭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可以报告。第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出可事前请示。第五条纪检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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