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干警轮岗交流制度

投稿人:ljh3… 发布时间:2022/12/2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5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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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法院干警轮岗交流制度

  为提高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培养复合型人才、专家型人才队伍,有效预防司法腐败情况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轮岗交流的对象 

  轮岗交流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综合部门的人员根据需要,可适当安排轮岗交流。

  二、轮岗交流的方法    

  1、在同一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工作满5年以上、在派出法庭工作4年以上的法官,可以进行轮岗。每年轮岗交流法干警人数一般不少于2人。

  2、在同一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工作时间在3年以上的书记员和综合部门从事行政工作的法官和书记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轮岗交流。

  3、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警察、财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机要秘书、技术人员等,原则上不进行轮岗交流。

  4、综合部门的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确需轮岗交流的,可适当在综合部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5、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或不宜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任职的人员,缩短轮岗交流的年限。对于工作连续性要求强的岗位和人员,适当延长轮岗交流的年限。需要通过多岗位交流培养锻炼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及时进行轮岗。受到违纪处分的人员,轮岗交流的年限适当延长或缩短。

  三、轮岗交流的时间    

  为了保持审判执行工作的连续性,每次轮岗交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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