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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机制改革,切实解决我县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招标事项由招标人自主决策。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审定、施工图审查等前期手续,具备招标条件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招标人自觉依法组织招标。招标人应合理制订招标计划、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项目工期。招标文件应公平公正,不得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体裁衣”等违法违规内容。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配合处理投诉、签订合同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
(三)做好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等情况。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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