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投稿人:翟哥 发布时间:2019/7/7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39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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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城乡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集体聚餐是指城区和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由事主自行负责或由流动餐厅承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举办城乡集体聚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集体聚餐的管理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在我区范围内承办聚餐活动的流动餐厅经营者必须先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登记,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凡未经登记的流动餐厅一律不准承办聚餐活动。  

第五条 城乡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区级部门指导和乡镇(城区)、村(社区)负责,以乡镇(城区)、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检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村(社区)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城乡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专人负责城乡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应对辖区内承办城乡集体聚餐的流动餐厅和餐具、用具、容器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流动餐厅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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