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7/12/19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42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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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务,这既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中心主义”的矫正,也是对“卷宗中心主义”的纠偏,更是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公检法业务关系,这也必将有助于切实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  (一)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和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审判走过场、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审判成了对侦查卷宗的确认程序,大量的侦查违法行为无法通过审判得到监督和纠正。2013年以来一系列重大冤错案件的发现与纠正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是提出和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直接动因,是对各界吁求避免冤错案件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另外,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施行,特别是其中关于刑事审判方式的一系列重要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提出和实行庭审中心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概念  《决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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