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刑法二十条第三款的理解

投稿人:白云 发布时间:2006/6/24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38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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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刑法二十条第三款的理解

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针对原刑法正当防卫的一种特别规定,它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如何理解该条款的规定,目前,法学界和理论界对此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研究,可谓观点分呈,这些广泛的研究使理论研究得到了深化,但各种观点林立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感,从而产生了许多消极作用。不利于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因此,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的规定便成为当务之急。

一、如何理解条款的称谓

刑法二十条三款是在刑法修改时,为了鼓励人们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增加的一条特别规定,因此可称之为特别防卫权或特殊防卫权。目前对该条款的称谓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无过当之防卫;二是无限防卫权;三是特别防卫权;四是绝对正当防卫,此外还有多种称谓,笔者基本认同第三种提法,理由是:(一)刑法二十条规定内容为防卫,其中第一款是一般正当防卫;第二款规定的防卫过当;第三款规定的是特殊情况下的防卫,且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造成何种后果,均不属予防卫过当,因此第三款成为该条的一项特别规定,将其称之为特别防卫权或特殊防卫权,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该款的含义,树立正确的防卫观,也有利于司法实践运用的统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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