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死刑复核之期限

投稿人:白云 发布时间:2006/6/24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20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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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死刑复核之期限

死刑复核,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环节。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法院审判人员严格执行死刑复核的规定,依法从快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效率高,裁决很及时,从而严厉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政治的稳定,保障了经济建设的发展。但也有极个别案件,死刑复核的慢,效率低,甚至无限期地推迟、拖拉,严重影响着看守所的安全。笔者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多年,稍具实践经验,了解此情况。笔者认为,死刑复核应规定期限。现就这个问题作一探讨。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复核做了如下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事诉讼法》的以上规定,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近年来,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大部分这类型案件均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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