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及购销比价管理(doc 8)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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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及购销比价管理(doc 8)

    物价管理条例(修改稿)
    为了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维护所有者和公司的合法经济利益,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经贸委《国有工业企业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产品销售价格的管理

    第一条 产品国内和出口销售最低限价的制定程序和权限:首先由市场营销部门于每月25日提出建议,由经营副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于月初下达下月产品价格表,发有关副总经理和销售、财务、审计等部门,由市场营销部执行,财务审计监督执行。市场营销部应在此基础上制定高于最低限价的指导价,销售部门在指导价的基础上制订执行价。如市场发生变化和遇有特殊情况,规定的价格需要变动,须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条 残损、废旧物资的处理价格权限,由供应、审计、财务、生产等部门联合提出价格评估建议,并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有关部门的收费,包括包装费、装卸费、倒大包费、客货车运输费、工程车使用费、下站费、内部劳务结算费等,都要建立收费标准,并经审计部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无条件的执行物价表中确定的最低限价,不得超越权限,擅自降低价格。
    第五条 各销售部门应当积极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并及时反馈公司领导和审计部门,为制定产品价格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各销售部门的年度供货合同及执行情况报审计部备案,接受审计部监督检查。
    第七条 预收货款:对方没有及时提货的,要签订合同或协议,注明价格和提货期,以防市场变动时双方发生争议。

    第二章 采购物资价格管理

    第八条 等生产消耗性物资的最高控制价格的制定程序和权限:首先由物资采购部门于每月25日提出建议,由经营副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于下月初下达最高控制价格表,发有关副总经理和供应、财务、审计等部门,有供应部门执行。
    第九条 对主要生产消耗性物质,应制定明确的质量标核准,严格进厂检验。对达不到质量要求者,须按协议价格下浮结算或退货,特殊情况须有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生产消耗性辅助材料的最高控制价格权限,由经营副总经理审批,保审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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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语言: 简体中文
    资料类别: 国产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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