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下载

下载内容简介

  •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属高等学校工程技术队伍的建设,做好工程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工作,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适用于教学实验和实习、科学试验、生产、建设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仪器设备运行维修、技术开发、技术装备等方面从事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工程技术职务设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高级工程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各级职务设置应与工作任务和按任务所确定的编制相适应。当前应在批准的职务限额内进行聘任。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实绩和资历。

      

    第二章  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身体健康,献身于教育事业,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  技术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

        3.担负一个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取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  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实施或管理的能力;或主持一个基层单位的技术工作,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2.比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有关情况。

        3.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士学位

下载信息

  • 运行环境: Win9x/NT/2000/XP/2003
    资料作者: 佚名
    开发语言: 英文
    资料类别: .doc文档
    下载累计: 本地下载1
    下载地址:>>>下载地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