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我国金融企业的可能性研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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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结论 l 目前,外资不可能购并上市银行及上市证券公司。外资购并信托投资公司的政策不明。 l 除证券公司明确外资不能购并外,外资能否购并其它金融企业还没有明确法规。 l 不过,根据我国金融各细分行业开放程度及有关法规,从金融租赁公司、再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内外资经营范围一致来判断,金融租赁公司、再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存在外资购并的可能。 l 这只是种可能性。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金融企业为限制及禁止(指期货业)外资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如何确定“限制”的范围,能否让外资成为第一大股东,将最终决定外资购并的可行程度。根据我国对外开放进程,越来越多的外资将逐渐介入我国金融企业,在外资介入我国金融企业的多种方式之中,并购将成为外资介入程度最深、对我国金融企业变革最彻底的方式之一,也是股票市场上最受瞩目的题材。本文分析了在现行政策下,在尚未完全开放的入世过渡期内,外资并购我国金融企业的可能性。本文将金融企业分为银行及财务租赁公司、保险、证券(含基金)、信托,分别进行外资并购可行性的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金融业为限制及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根据2002 年3 月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金融及保险业为限制及禁止外商投资产业,不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下列金融细分行业属限制外商投资产业:(1)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2)保险公司(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 年12 月11 日允许外方独资;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不迟于 2004 年12 月11 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 33%;不迟于2004 年12 月11 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4)外汇经纪(5)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 年12 月11 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 年12 月11 日允许外方独资)笔者对“限制”的理解:一是限制外资比例(外资不超过33%、49%、50%、51%等);二是限制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不一致);三是限制外资地位(如第一大股东是中方还是外方)。三种限制方法相互组合搭配,形成限制外商投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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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行环境: Win9x/NT/2000/XP/
    资料作者: haiu…
    开发语言: 简体中文
    资料类别: 国产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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