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调研文章:对实施《征收条例》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思考

投稿人:cqy8… 发布时间:2014/11/29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6859字

内容预览:


人民法院调研文章:对实施《征收条例》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思考     xxxx年x月xx日国务院第xxx号令公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同时废止了xxxx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从《拆迁条例》到《征收条例》名称的变化反映了制度的改进。在《征收条例》实施前,新闻媒体在宣传过程中认为明显的变化是取消了强制拆迁,其实不然,《征收条例》只是取消了有关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并实施强制拆迁的规定,继续保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征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征收条例》到底有哪些明显的变化,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作为经常参与房屋征收工作的行政审判的法官,谈一点个人的认识。  一、《征收条例》与《拆迁条例》的明显区别。  第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公私分离。《征收条例》开宗明义,将房屋征收的法定要件,也是唯一要件确定为公共利益。《拆迁条例》存在商业利益,商业利益属于私人利益,个人房屋也属于私人利益,二者是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意思自治、等价交换的自然法则。而房屋征收过程中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国家强制力则属于公权力,如果以征收来推进商业开发,就将国家强制力蜕变为商业利益的保驾护航者。如…………


全文共6859字,仅供站内会员学习参考(会员可打开全部文档,可由我站代拟文章初稿)
初到新人请【点此注册】加入会员
刚已注册请【刷新页面】打开全文
会员老友请【登录网站】查阅文章
秘书文库--青年干部的网络秘书,职场精英的智慧文库![了解我站]

   
 网站编辑推荐您:
使用本站范文+AI写作,彻底治愈写作焦虑。✒️免费开始AI创作

加入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