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错行为举报办法

投稿人:hong… 发布时间:2006/4/3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21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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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行为举报办法为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有权举报,具名举报的,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工作及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的其他行为。(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罚没款收取、检验检测费收取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1、无法定收费依据的;2、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3、截流、私分或擅自开支检验检测费用的;4、收取费用不开具合法票据的;5、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收费的;6、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及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或进行执法活动的;2、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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