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制度

投稿人:yuyu 发布时间:2006/3/11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8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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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制度

一、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建立良好的土地供求关系。除建设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有闲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加建设用地。

三、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的范围,除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

四、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都不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结果和地价评估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

(一)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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