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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中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工作方案为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林业健康发展,经镇政府研究,决定自2013年03月至2013年10月在全镇集中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工作。根据《石城县集中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先行调解、突出重点的原则。凡出现的山林权属纠纷均要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一次协商不成可进行多次协商,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成功的应签订局面调解协议。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易发生冲突的纠纷案件,进行重点调处。(二)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山林权属纠纷,不回避问题,不推诿扯皮,积极稳妥调处,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处理有据。(三)坚持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原则。处理林权纠纷要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四)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责任主体,林业管理站作为林权纠纷处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权纠纷处理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调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权纠。(五)坚持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山林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业管理站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处理。纠纷未处理前,不得确权颁证,不得进行流转,不得采伐,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经管活动,严防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开展山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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