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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也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300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二、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三、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五、居民会议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3、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决定居办经济的发展规划; 5、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6、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居办经济等事项; 7、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8、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为增加居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1、居委会集体经济总收入、产值、利税完成情况,集体债权债务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2、各种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完成情况; 3、居委会各种收费的数额及用项; 4、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违反政策者的处罚情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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