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畜牧局禁止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告知书

投稿人:畜牧… 发布时间:2011/5/19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6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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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禁止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告知书

  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消费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畜禽养殖场(户)、营销户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选择使用有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兽药、饲料添加剂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饲料,在畜禽养殖过程中,做好兽药、饲料等使用记录,并做到记录真实、完整、清晰。未建立养殖档案的畜禽养殖场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违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阳性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中毒的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产品,尚在用药期或休药期内供食用的畜禽及其产品不得上市销售,违者或销售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货主必须对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抽检和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凡发现上门兜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或畜禽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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