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社保局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请示报告
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2010年全盟社会保险专业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结合我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对此前三年医疗保险收支情况进行了实际测算。测算结果显示目前我旗医疗基金运行状况,已有能力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基本原则,现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整:
一、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实际报销额3.5万元提高至7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为6万元。
二、降低医疗保险费起付标准200元,即:参保职工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由1000元降为800元,二级医院由800元降为600元。本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以后不再降低。
三、调整床位费标准,三级以下医院(旗级和苏木镇)每日10元/床,三级医院(盟级)每日20元/床,盟外指定医疗机构每日28元/床。
四、城镇职工医疗项目支付标准,参统职工治疗使用《药品目录》所列一类药品的,由原来个人负担15%下调至10%;参统职工在规定的诊疗项目内,由原来个人负担20%下调至10%。
五、经批准转院就医的参保职工,转院自付个人负担由20%下调为10%。
本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妥否,请批示
xx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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