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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在2010年年中工作会议上讲话(矿权新政)
各位领导,同志们:
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200号)。2010年4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颁发了《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29号)。2010年6月,省国土资源厅颁发了《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贯彻意见》,并于7月1日起执行。下面,我结合自己分管的工作,就矿权新政以及我局的对策谈几点意见:
一、矿权新政要点
(一)规范了矿产勘查准入门槛,对技术、资金、资质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资金要同时满足三个要求。即不得低于第一年勘查费;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申请新立探矿权的,资金不得低于本次申请的加上以前申请的和已有矿权所需勘查资金的总额。
二是矿权招拍挂时,不单是看资金,更要看技术要求和信誉。
(二)以管理制度激活呆滞矿权,建立了勘查区块退出机制。
一是探矿权延续必须提高勘查程度。(普查——详查——勘探)。不能提高勘查程度的,经专家论证政府批准,可一次延续,但必须减25%探矿权面积。
二是金属矿普、详、勘平均2.5年,总期限8年;非金属矿平均1.3年,总期限为4年;地下水总期限为4.6年。
(三)加强矿种变更管理,完善探矿权分类出让制度。
一是要变更矿种,首先要交勘查报告,证明确有新发现。
二是矿权由高风险类矿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即由低到高或同类矿种可依法变更。
三是铀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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