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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探视权纠纷的调查报告近年来,夫妻离婚后因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相应地人民法院处理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据我调查发现,离婚探视权案件的调解率已经从2003年的87.6%下降到目前的48%,而上诉率则已从5%上升到21.4%。由于法律规定滞后的原因,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很多困难,而审理后的执行问题更是难中之难。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的特点探视权纠纷案件是离婚双方因探视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发生纠纷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探视权纠纷案件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因而在案件执行上也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执行的特点,当前,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难遇到的新特点是:第一,执行标的模糊。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要么是金钱、物,要么是具有某一物质性结果的一定的行为:如加工、修缮。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内容是探视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第二,执行内容的长效性。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效性,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长期有效,这就决定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第三,执行结果的事后性。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发生的原因在于出现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形,执行的目的在于使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今后不再阻碍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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