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代表询问和质询实施办法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0/4/6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1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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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代表询问和质询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镇党代会代表有权对镇党代会、党委会、纪委会的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第三条党代表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负责地提出询问或质询。第四条党委、纪委及其有关部门办理询问或质询,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第二章受理和答复机关第五条党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质询,由监查办公室受理,答复单位由镇党委会决定,可由镇党委会直接答复,也可授权有关部门答复;第三章询问、质询的提出和办理第六条党代表个人可以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提出询问。询问由党政办统一登记,填写专用表格,一事一表。第七条对口头提出的询问,受询问部门可向询问人口头作出说明,也可以作出书面说明。对书面提出的询问,受询问部门必须作出书面说明。以书面形式对询问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的,应当由受询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第八条受询问部门向询问人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后,由询问人对答复情况当场签署意见。第九条询问人在对答复部门所作出的说明、解释或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方可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质询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填写专用表格,一事一表。第十条对质询的问题,受质询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并由受质询部门主要负责人当面进行答复。镇党委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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