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日岗位纪律考核制度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05/7/10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21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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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的行政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工商队伍形象,根据国家及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执行请假制度。请假期满,应当到给假领导处按时销假。未能按时销假的,视为假期的继续。

未经请假,无故不按时上班的,视为旷工。每旷工一个工作日(一个工作日即为一天,下同),即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标准见附表)。旷工满10天的,还应当扣除半个月的误餐补贴;超过10天未满15天的,不享受当月误餐补贴;旷工15天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15天逾期不归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所有请假、销假,均应到局纪检组备案。

1、事假。工作人员因事不能上班的,应当申请事假。每人每个月的事假不能超过一天。

事假的时间计算可分为小时、半天和全天,累计满8小时的,即视为一天。事假无故超过一天的,超出的时间按旷工处理。极特殊情况下(比如:父母、子女、配偶生病住院需要本人护理等),事假需3天以上的,需经主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事假期间按旷工扣款标准的50%处理。同时,事假超过3天不足10天的,还应当扣发半个月的误餐补贴;超过10天以上的,不能享受本月误餐补贴。

科员申请事假,应当经股(所)长批准;超过一天的,应当经过主管局长批准。

正、副股(所)长申请事假,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告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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