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煤炭管理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投稿人:郭大… 发布时间:2009/7/23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1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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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煤炭管理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二、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效能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及处理等工作。各煤矿企业的职工、其他社会公民、法人组织对我局机关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四、行政效能责任追究要纳入当年度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年终目标考评,并作为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的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其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其领导予以诫勉或免职:(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不负责,公务时间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煤矿企业或其他社会公民和组织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煤矿企业单位或职工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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