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信访工作改革的几点意见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05/6/23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29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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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和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级人大的信访数量在逐年上升,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信访职能呈现出日渐凸显之势。据笔者调查,目前,人大系统的信访工作在运行机制上仍然套用的是党政系统的工作模式,未能按照人大自身的运行机制来开展信访工作,因而在实践中面临不少问题。

一、制度运行中的冲突

人大信访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已有对策的局限在经典的代议制理论中。人民与代表和政府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人民通过普选产生出自己的代表,执行自己的意志,并接受自己的监督;代表再代表人民行使选举权,选举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而人民和代表又都有对政府的监督之权。这一理论化成制度并真正按原意运行的一个前提是:人民要具有主动性,人民有条件按照人民——代表——政府的这样一种机制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但是,在我国人大制度的实际建构和运行过程中,深受数千年专制传统影响的人民即使经过了革命的洗礼,仍然缺乏代表制政府运作所需的主动态的公民素质;兼职代表制而不是常任代表制的采用也使得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受到了时间、精力等的限制,在人大闭会期间实际上很难担负起专门的利益表达和信息传输功能。公民和代表之间因此而缺乏持久而强固的委托——代理关系,制度构建之初的人大便为信访的出现留下了空档。在这种情况下,旧有的专制政体下的申冤传统便驱使个体的公民越过了代表个体而直接将自己诉求的对象指向了国家机关。

创建之初的政府出于了解信息和政治调控的考虑又恰恰需要这样一种信息传输渠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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