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业局(粮食局)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投稿人:山的… 发布时间:2009/3/21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4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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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局(粮食局)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商业局(粮食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同一时期本行政机关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教育先行的原则。

第五条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

参照先例,不妨碍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第六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大连市商业局(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大连市商业局(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有效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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