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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职能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行政问责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工作目标责任追究制、绩效和效能考核制五项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行政机关)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实行服务承诺制度。
第二条服务承诺制度是指各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多种媒介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同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各行政机关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的,对社会和公众公开进行服务承诺。
第四条各行政机关应通过广播、信息、政务公开专栏、墙报、报刊、政风行风热线、政风行风电视专题节目等形式,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承诺置于社会和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中。年初或每年第一次承诺时,必须在网站、电视和公报上公开承诺,其他形式不拘一格。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实行服务承诺应做到:
(一)首问服务。收到服务要求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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