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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思考 一、从事代理、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方面 (一)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1、严格诉前验证制度。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开庭前,要严格审查代理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确认其身份并监督其在业务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杜绝无证和当年年检未注册或“两证书”不全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发现有手续不全的诉讼代理人,主审法官应拒绝其参与诉讼活动,并将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应主动配合,亮明身份,并相互监督。 2、实行案件代理(辩护)业务登记追踪调查制度。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监督部门应对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有关情况详细登录,司法局到各局院收集情况,并建立案件代理人台帐,再根据台帐进行追踪,开展“四查”:查代理人是否具有有偿服务资格;查代理人员是否私自收费;查代理人的办案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查代理人是否有其它不法行为。直接向代理人反馈意见,并将调查的结果,逐案编入登录册内。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情况作出处理。收集登录情况和查阅案卷材料时,公、检、法机关应积极主动提供资料,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 3、严格法律服务队伍的“准入制”。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通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其中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执业证书。但国家各类法律考试仅仅是对考生法律专业知识的考察,要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必须对他们进行执业前的培训、考核和考察,坚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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