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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此外,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据此可以将检察机关的职能分为侦查权、检察权(狭义指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在我国,检察机关具有双重职能,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性质,因此招致了许多的非议,以下将简要谈谈笔者的一些看法。
一、法律监督权的实质
我国检察机关是按照列宁的法制统一的理论建立的专门维护法制统一的国家机关。其实维护法制统一是从另一个角度即执行法律的法律运行的角度来规范国家权力(审判权、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行政权和审判权,法律也为两权的运行铺设了轨道,法律的运行是权力运行的外壳,所以,维护法制统一必然受到规范、约束审判权和行政权,防止其脱轨运行的成效。执法不严的现实增加了法律监督的必要性。执法不严的问题主要就发生在这两权施威的领域,行政权的行使随意性很大,滥收费、滥罚款、滥摊派屡禁不止,泛滥成灾,滥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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