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八不准”及相关处罚规定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08/1/19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5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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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和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和提高标准加收费用;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待聘、解聘。执业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科室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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