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无因管理之债

投稿人:刘彦… 发布时间:2005/5/20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6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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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法理解答]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2.张某的照相机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由女子偿付。管理人实施无因管理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应由本人承担。

3.能。同上,此为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钱应由女子承担。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得请求本人代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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