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森林防火责任状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07/3/9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5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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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是林区和山区,森林覆盖率78%,绿化程度达94%,林业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83.6%。搞好森林防火工作,事关森林资源安全,事关林区生产生活程序的稳定,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根据省政府闽[2006]132号《关于下达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和闽政[2002]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通知》规定,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结合龙岩市实际,签订本防火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一、责任目标二、责任单位切实落实森林防火灭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领导是重要责任人,火灾发生单位是直接责任人的森林防火职责,以及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地方政府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五条标准要求,将森林防火责任分解到乡镇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到责任到人,真正形成各级领导重视,政府负全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三、扑救程序全市森林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中秋节前)至翌年4月15日(清明节后)。在森林防火期内,一旦发生火情,乡镇领导必须到火场,组织当地群众全力扑救;明火燃烧4小时未扑灭,分管县(市、区)长或包片挂钩的县级领导必须组织30人以上的县级扑火队或县(市、区)机关干部职工前往火场扑救;形成“隔夜火”的,县(市、区)长要到火场组织一切力量在上午9时前将明火扑灭。“隔夜火”在翌日12时前未扑灭的,必须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说明原因。林火扑灭后必须由乡镇领导和林业站长负责看守火场,防止死火复燃。未按规定到现场指挥扑火或在林火扑灭前擅自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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